(2017)苏118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袁龙与江苏泽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龙,江苏泽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952号原告:袁龙,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江苏泽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三沙路1119号。主要负责人:高峰。原告袁龙与被告江苏泽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袁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龙负担。审 判 长 陶泰龙人民陪审员 王林丰人民陪审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