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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民初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袁龙与江苏泽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龙,江苏泽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952号原告:袁龙,男,198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告:江苏泽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三沙路1119号。主要负责人:高峰。原告袁龙与被告江苏泽能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袁龙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袁龙负担。审 判 长  陶泰龙人民陪审员  王林丰人民陪审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朱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