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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杜春强与金昌金恒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强,金昌金恒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1330号原告:杜春强,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金昌市金川区居民。被告:金昌金恒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9865XXXX。法定代表人:温永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龙,甘肃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春强与被告金昌金恒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杜春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春强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春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杜春强负担。审 判 长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人民陪审员  曹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