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学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905号原告: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赵兰,该公司经理。被告:吴学明,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市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