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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执9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锐申请执行吕继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锐,吕继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37号之二申请人王锐,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罗平县人。被执行人吕继坤,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罗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王锐申请执行吕继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11日决定将被执行人吕继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在交通银行账号为6222620210008015223的账户冻结,冻结了2085.09元。申请人现还有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关利息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钱忠文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