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廉胜全与任恩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廉胜全,任恩嵊,张庆贵,袁广玲,廉胜全,任恩嵊,张庆贵,袁广玲,廉胜全,任恩嵊,张庆贵,袁广玲,廉胜全,任恩嵊,张庆贵,袁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廉胜全,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恩嵊,男,195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贵,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广玲,女,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上诉人廉胜全因与被上诉人任恩嵊、袁广玲、张庆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廉胜全于2017年5月3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廉胜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廉胜全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大龙审判员 姜 波审判员 李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