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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少坤与石计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少坤,石计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19号原告:吕少坤,女,汉族,1985年3月22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委托代理人:杨会欣,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计现,男,汉族,1982年1月24日生,住邢台市隆尧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8518612P。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海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少坤与被告石计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少坤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6元,由原告吕少坤承担。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彦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