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成建、钟敏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成建,钟敏,彭红春,唐晓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2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成建,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敏,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红春,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晓艳,女,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再审申请人邓成建、钟敏因与被申请人彭红春、唐晓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9民终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成建、钟敏申请再审称,彭红春、唐晓艳与罪犯李高明均应当承担退还购房款的法律责任。二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为依据,驳回邓成建、钟敏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邓成建、钟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彭红春、唐晓艳是否应当承担退还购房款的法律责任。经查,罪犯李高明通过彭红春向邓成建、钟敏诈骗106400元的行为已被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做出(2015)遂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决由李高明向购买人邓成建发还106400元,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邓成建、钟敏请求彭红春、唐晓艳退还购房款的诉求,于法无据。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起诉条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邓成建、钟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成建、钟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 坚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谯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小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