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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叶水先与张如光、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水先,张如光,张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765号原告:叶水先,女,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告:张如光,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张佳,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叶水先与被告张如光、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叶水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水先在开庭审理前,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水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水先负担。审判员  严京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