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叶水先与张如光、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水先,张如光,张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765号原告:叶水先,女,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告:张如光,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张佳,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叶水先与被告张如光、张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叶水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水先在开庭审理前,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水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叶水先负担。审判员 严京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