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国传与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传,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549号原告:余国传,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河里湾村委会新河小组居民,住。被告: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碧谷大龙潭。法定代表人:姜红星,董事长。原告余国传与被告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余国传于2017年5月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国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传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余国传负担。审判员 赵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