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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国传与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传,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549号原告:余国传,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河里湾村委会新河小组居民,住。被告: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川区碧谷大龙潭。法定代表人:姜红星,董事长。原告余国传与被告昆明滇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余国传于2017年5月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国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传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余国传负担。审判员  赵光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