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林昭融、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林昭融,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4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金园路183、185号。负责人:邢益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计存,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职员。被告:林昭融,曾用名林超荣,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经常居住地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漠江花园9号楼1-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明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林昭融、阳江市锦绣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从展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志权书 记 员 麦彩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