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建勇与林教崧、沈洪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勇,林教崧,沈洪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103号原告:李建勇,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教崧,男,1980年0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区。被告:沈洪津,女,1979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勇诉被告林教崧、沈洪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李建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教崧、沈洪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勇撤回对被告林教崧、沈洪津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