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12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穆洋洋,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