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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120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穆洋洋,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