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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魏叶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017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魏叶,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本院在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魏叶罚金一案中,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陈正梁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