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谢有利、倪清峰、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谢有利,倪清峰,吕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080号原告: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法定代表人:吴晓伟。被告:谢有利,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让字镇大遐映字分场屯。被告:倪清峰,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让字镇大遐映字分场屯。被告:吕文,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现住乾安县让字镇大遐映字分场屯。原告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谢有利、倪清峰、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丛宪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有利、倪清峰、吕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17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春从原告处赊购化肥34200元、玉米种子4250元,并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7年1月1日还款。由吕文、倪清峰二人担保。秋后用玉米抵还21450元,尚欠17000元未还。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拒不给付。谢有利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倪清峰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吕文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提交欠条原件一枚,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谢有利买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持据诉至法院要求谢有利偿还欠款,吕文、倪清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主张三被告按1.5分支付利息,但欠条中并无利息约定,原告亦未证明利息请求,故本院无法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有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乾安县让字镇西露村润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欠款人民币17000元。二、被告吕文、倪清峰对上述给付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孙承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