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陈笑芬、陈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陈笑芬,陈锐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49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1号。法定代表人盘仲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浩海,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笑芬,女,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陈锐锋,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湛江市开发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陈笑芬、陈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于2017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全额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42.0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俊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琳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