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刘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织里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刘亚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783号原告:湖州织里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2699号一楼商铺1A11-1-11-9。法定代表人:吴俊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波,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亚荣,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陕西省兴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织里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织里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亚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织里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织里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亚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财由原告湖州织里盈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俊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