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0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建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02民初580号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娄底市娄星区长青中街21号。法定代表人肖正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凯、蒋龙,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玲,女,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建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建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娄底市娄星区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燕璋人民陪审员 谢国要人民陪审员 罗亚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