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素娟、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素娟,陈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吴素娟,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国华,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素娟与被执行人陈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陈国华银行存款183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被执行人陈国华已归还本金18300元,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445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法院执行费12028元,诉讼费7168.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3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冰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