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辖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案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全椒县开发区青年城二标段工程。2011年3月11日,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全椒开发区青年城项目部与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签订《脚手架(内、外)项目分包合同书》,现马鞍山市宏建脚手架有限公司以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全椒县境内,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 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