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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60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卢卓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卓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601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明杰,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卢卓友,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王明杰与被告卢卓友、中都置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玉善美石珠宝玉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60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卢卓友、中都置业投资(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玉善美石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48333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业已审结,原告王明杰申请解除对被告卢卓友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右堤路1-37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卢卓友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右堤路1-37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尹晴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