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岳文富与吴正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文富,吴正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061号原告:岳文富,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正军,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岳文富与被告吴正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岳文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文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原告岳文富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