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岳文富与吴正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文富,吴正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061号原告:岳文富,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正军,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岳文富与被告吴正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岳文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文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原告岳文富负担。审判员 郑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