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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财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张红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张红见,刘淑娟,段建国,刘翠霞,李永征,周素霞,洛阳永发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32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负责人:刘绍义,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红见,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刘淑娟,女,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申请人:段建国,男,汉族,1960年6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申请人:刘翠霞,女,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申请人:李永征,男,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周素霞,女,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洛阳永发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江左镇李寨村。法定代表人:白政欣。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诉张红见、刘淑娟、段建国、刘翠霞、李永征、周素霞、洛阳永发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红见、刘淑娟、段建国、刘翠霞、李永征、周素霞、洛阳永发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9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红见、刘淑娟、段建国、刘翠霞、李永征、周素霞、洛阳永发养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叶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