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学国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学国,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于迁安市,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学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学国将自己的现代伊兰特轿车抵押给唐山市杭州向日葵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借贷人民币25000元,分期12个月还清,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抵押给该公司,后被告人刘学国购买了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刘学国在未还清唐山市杭州向日葵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贷款的情况下,与白某签订抵押合同时,隐瞒该轿车已抵押他人的事实,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骗取白某人民币25000元。2016年9月28日,因被告人刘学国未按时归还唐山市杭州向日葵民间资本理财服务有限公司欠款,该公司将车收回,后白某报警。��发后,被告人刘学国已偿还白某人民币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学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借款协议、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国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学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学国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学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徐富审判员于鹏二��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杨凯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