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宁玮任丹丹宁牛生李冬英湖南巨牛衡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宁玮,任丹丹,宁牛生,李冬英,湖南巨牛衡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汪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宁玮,男。被执行人任丹丹,女。被执行人宁牛生,男。被执行人李冬英,女。被执行人湖南巨牛衡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牛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82838.92元,律师费908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1154元(以173638.9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7年3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3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916元、执行费2638元,共计186346.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玮、任丹丹、宁牛生、李冬英、湖南巨牛衡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6346.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