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屠强诉被告黄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强,黄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36号原告:屠强。被告:黄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强诉被告黄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屠强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