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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屠强诉被告黄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强,黄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36号原告:屠强。被告:黄文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强诉被告黄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屠强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