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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换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换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052号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金台园小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07997685-7。法定代表人刘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志伟,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换菊,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物业公司”)与被告何换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嘉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换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嘉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份物业服务费3226.8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共计645.4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的任丘市金台园小区的业主,被告在购买房屋时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住宅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1.25元/平方米收取,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了违约责任按应缴费用的20%收取,被告的房屋面积为107.56平方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应为1613.4元,在被告欠费期间,原告对其物业环境清洁及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的物业服务工作,在原告提供服务同时,被告欠缴2015年、2016年的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图片等证据。被告何换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万嘉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被告拒绝给付物业服务费系属违约,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3226.8元,违约金645.4元,符合双方约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换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226.8元,违约金645.4元。共计3872.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何换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