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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00于升友与刘宗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升友,刘宗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000号原告:于升友,男,1972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女,1962年9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宗运,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于升友与被告刘宗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余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升友于2017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升友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升友撤回对被告刘宗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于升友负担。审判员  王余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文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