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胡金娥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金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胡金娥,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2017年5月3日本院收到再审申请人胡金娥的申诉书,再审申请人胡金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判决(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1)蔡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及裁定(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申字第00639号民事裁定);2.改判被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14400元、经济赔偿金628800元、精神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其理由:现有新证据证实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1)蔡民二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及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武汉中民商字第00071号民事裁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申字第00639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审原告胡金娥与原审被告武汉三五四一服装总厂破产财产管理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经过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胡金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被裁定驳回,现胡金娥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胡金娥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