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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0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告袁晓萍速度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晓萍,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701民初3号原告:袁晓萍,女,藏族,1980年4月22日出生,社员,青海省玉树市人,现住青海省玉树市禅古村四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尼格,男,藏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无业,青海省玉树市人,现住青海省玉树市禅古村四社。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市民主路支行负责人:张九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尼玛系该行客户经理原告袁晓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借记卡纠纷一案,原告袁晓萍于2017年3月13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尼格、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委托代理人扎西尼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晓萍诉称:本人袁晓萍2012年在玉树农行办理了一张卡,2016年3月14日存入24000.00元,3月16日取钱时发现卡里的钱已被取走,故现诉至法院。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认可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2012年原告袁晓萍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2016年3月14日存入24000.00元现金,3月16日至3月17日分8次在广东省农信韶关市分行界址分社(ATM)机中取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由于原告的密码不是唯一性,故被告承担85%,原告承担15%的责任,原告亦同意承担。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赔偿原告袁晓萍存款现金20400.00元,原告袁晓萍自行承担36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承担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玉树分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朋措扎西审判员 :李 军兰审判员 :更 铁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仁青看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