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彭强、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强,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强,男,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影,女,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晶,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通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强因与被上诉人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强经电话通知和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彭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心冰审 判 员 孙克俭代理审判员 宋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