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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彭强、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强,张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2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强,男,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影,女,现住廊坊市安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晶,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通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彭强因与被上诉人张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强经电话通知和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彭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心冰审 判 员  孙克俭代理审判员  宋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