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冬与熊家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冬,熊家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206号原告:邱冬,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瑜,永修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家梅,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冬与被告熊家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冬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大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君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