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5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邱冬与熊家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冬,熊家梅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206号原告:邱冬,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奇瑜,永修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家梅,女,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冬与被告熊家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冬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大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余君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