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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磊与贾绪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磊,贾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4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磊,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慧,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绪平,男。再审申请人杨磊因与被申请人贾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磊申请再审称,(一)原二审判决未查明双方借、还款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1年5月起至2013年存在多笔借贷关系,且依据申请人资金往来凭证,其已清偿了所有债务本金及利息。原审未充分调查双方往来借、还款事实,亦未对相关银行往来凭证进行质证。(二)原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形成了两笔借款与事实不符,申请人杨磊已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还清。(三)原二审判决对申请人杨磊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2013年12月18日申请人杨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申请人贾绪平100万元,该款项用于偿还2012年11月1日形成的借款本金。而2012年2月23日的借款,被申请人贾绪平认定该笔借款本金于2013年12月28日偿还,而原审对该笔还款均未提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贾绪平的诉讼请求,并由贾绪平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是否已全部清偿。申请人杨磊与被申请人贾绪平双方均认可在2011年至2013年间多次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对于2012年2月23日、2012年11月1日两笔各100万元的借款,申请人杨磊在一审庭审中予以认可,并对该两笔借据的形成情况作了详细说明,称一张借据是原来借了200万元,返还了100万元,重新更换了借据。另一张是把利息都清了,又重新出具100万元的借据,故原审对于该两笔借款予以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其已经对上述两笔借款予以全部清偿,依据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申请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一审中,双方对申请人杨磊于2013年12月18日向贾绪平转账100万元圴认可是偿还2012年2月23日的借款本金100万,对2012年11月22日转账42.6万元如何认定的问题存有争议。原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先利息后主债务顺序抵充还款,在清偿完利息后下余部分抵扣本金,并认定申请人下欠被申请人借款本金为861500元,该认定亦无不妥,故申请人杨磊称其已全部清偿了借款的再审理由因无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江海审判员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