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泉州闽南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闽南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2行初31号起诉人:泉州闽南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335号2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吴天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收到起诉人泉州闽南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书。泉州闽南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其不服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驳回陈厅工伤认定的决定》(泉人社工认驳(2016)2号),于2016年12月8日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泉州市人民政府并未向起诉人及其他当事人任何一方进行任何调查和核实,无故延长了审理期限。一直拖到2017年3月22日(距受理之日100多日),才最终作出泉政行复(2017)6号维持《关于驳回陈厅工伤认定的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向起诉人送达,远远超过60日审理期限和延期30日审理期限的严格要求,客观上剥夺了陈厅家属获得法律救济的合法权益。陈厅系泉州闽南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指派到第三人舒柏锐(福建)建材有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在工作时被电击而身亡,其与泉州闽南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及伤亡事件属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于驳回陈厅工伤认定的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请求判令:1.确认泉州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逾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撤销泉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泉政行复(201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撤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驳回陈厅工伤认定的决定》(泉人社工认驳(2016)2号);4.依法认定陈厅同志所受伤害为工伤;5.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后泉州闽南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变更被告为泉州市人民政府,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泉州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逾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复议行为,只有在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才可以在相应诉讼中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人仅就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提起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受案范围,不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起诉人泉州闽南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变更诉求后,单独提起确认泉州市人民政府违反法律规定、逾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诉讼,属于仅就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提起诉讼的情形,不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泉州闽南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培芳审判员 黄伟民审判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阮婷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