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海兴利民医院、李鑫华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兴利民医院,李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异2号异议人:海兴利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广太,职务:院长。被申请人:李鑫华,女,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海兴县。本院在执行原告海兴利民医院与被告李鑫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海兴利民医院对海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仲字[2016]第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兴利民医院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常建新审判员 郭惠歆审判员 刘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