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干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干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4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干,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邓光辉,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李干在沙坪坝区天马路其住家车库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牛仔裤右侧口袋内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3小包(分别净重0.89克、0.91克、0.8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小包(分别净重0.98克、0.97克),从其家中搜出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14.86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包(净重11.52克)。被告人李干在接受民警盘查时,主动交代其身上及家中藏匿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指认毒品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及李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干的辩护人认为,李干是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干在接受民警盘查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共计31.0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瑞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