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京金力天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凯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力天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黄山市凯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902号之一原告:北京金力天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张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为民,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山市凯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余存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继,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金力天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凯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力天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力天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21.00元,减半收取11510.50元,由原告北京金力天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汪 卫 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刘 志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江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