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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448张玉珍与胡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珍,胡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448号原告:张玉珍,女,194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告:胡文娟,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张玉珍与被告胡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张玉珍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玉珍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于世强人民陪审员  邓晓琳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