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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4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范慕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范慕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民初32号原告:陈建平,女,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范慕和,男,195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原告陈建平与被告范慕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慕和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4月被告因工程用款,从原告处借现金60000元。日后被告于2014年8月还给原告20000元。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于2016年2月26日给原告出具40000元欠条,并表示近期还款。但至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范慕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因工程用款,从原告处借现金58000元,被告承诺支付2000元利息。后被告于2014年8月还给原告20000元后(含利息2000元),一直未将剩余款项偿还原告。后被告于2016年2月26日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在2010年4月份,在陈建平哪里借6万元现金,在2014年8月份还回两万,还承(剩)肆万元正,特打欠条一份。我目前正找工作,工作以后以工资还借款,另外我有红木家且(具)一套,现正在找买主,我以最快优先返还给陈建平,特立字据一份,借款人:范慕和”。本院认为,被告范慕和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欠条,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借款58000元,在被告于2016年出具的欠条中,范慕和认可在2014年8月偿还20000元后剩余借款本金40000元,与原告主张其中2000元是利息的说法能够互相印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0000元的主张应予支持。虽然被告在前期还款中包含了2000元利息,但在2016年其书写的欠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亦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0年借款时按月息2%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慕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建平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慕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文秀审 判 员  赵 琳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文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