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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进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2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进红,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京山县,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京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3日经京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京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进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进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胡进红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宗申牌两轮摩托车(载张某),沿京山县宋河镇蒋寨村村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蒋寨村一组路段时,与蒋某饮酒后驾驶的鄂H×××××本田牌125型两轮摩托车对向相撞,造成胡进红、蒋某、张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胡进红与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胡进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毫克/100毫升,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0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胡进红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的证言;京山县公安局的案件来源、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处警详细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视频、情况说明及肇事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照片、称重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查获经过;京山县宋河镇蒋寨村委会、京山县公安局宋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胡进红的户籍证明及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进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进红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进红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胡进红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等各方面因素,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进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