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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金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2753号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南马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源,总经理。被告:邵金波,男,199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嵊州市仁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冠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金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