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冠男诉被告吴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冠,吴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3616号 原告宋冠男。 委托代理人:刘斌。 被告:吴屾。 委托代理人:彭沈惠。 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原告宋冠男诉被告吴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言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吴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住所地在沈阳市于洪区并一直在此居住,认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移送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原告又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铁西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吴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言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杜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