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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帅与深圳市华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深圳市华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284号原告:王帅,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深圳市华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23号三楼。法定代表人:王文香。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帅与被告深圳市华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帅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于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雨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