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宝江、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江,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效芳,杨传民,王小萍,刘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徐宝江,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传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效芳,女,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杨传民,男,195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王小萍,女,196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刘泽峰,男,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徐宝江与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传民、王小萍、刘泽峰、陈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传民、王小萍、刘泽峰、陈效芳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潍坊赛沃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杨传民、王小萍、刘泽峰、陈效芳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动产期限为���年,查封/冻结/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会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