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钦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蓝星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暂缓对湖南省邵阳宝兴科肥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03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