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蔡清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清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72号罪犯蔡清岩。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潮湘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清岩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蔡清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对其��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蔡清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蔡清岩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2月、8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清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清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