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30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祝义文、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义文,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30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祝义文,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合派路卫星。组织机构代码14934685-1。法定代表人:张维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新庙村。组织机构代码68499559-7。被执行人:安徽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组织机构代码74085393-0。关于祝义文与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查封了祝义文提供担保的财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昌茂名下皖G×××××号小型汽车、对杨国圣名下皖G×××××号小型汽车、对杨国圣名下皖G×××××号小型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