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陈培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培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72号罪犯陈培忠。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河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培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培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维持民事判决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培忠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0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陈培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金芃;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培忠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陈培忠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2次;2014年9月、2015年3月、9月、2016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2016年9月获得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培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培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