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崔方宇与大连万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方宇,大连万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642号原告:崔方宇,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被告:大连万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9B—***号*层。法定代表人:陶道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丽利,女,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代理人:李佳潞,女,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崔方宇诉被告大连万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方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0697.0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了位于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9E4-107号公建房,与被告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被告对原告所有的公建房进行经营管理,被告在每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公建房的管理费。截止到2016年10月24日,原告共收到被告给付的管理费61394.16元,尚欠30697.08元未付,故起诉到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9E4-107号公建房的登记产权人为崔方宇和张红丽,且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也是崔方宇和张红丽共同与大连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作为单独主体起诉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方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翠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