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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毛志兵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台县人民法院,毛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毛志兵,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2013)三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毛志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毛志兵的银行存款3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