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加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加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加敏,女,1984年7月9日出生,,彝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织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加敏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加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加敏获悉熊某3(另案)购买虚假医疗材料发票骗取国家医疗补助相关款项一事后,遂萌生了采用同样手段骗取国家医疗补助相关款项的想法。2016年9月的一天,杨加敏在贵阳市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一套50105.59元的山西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的虚假住院材料及发票。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杨加敏以该虚假医疗材料及发票在织金县合医办“一站式”服务窗口报销相关医疗补助款项,先后骗得织金县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14411.88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织金支公司大病医疗补偿金9635.4元,共计骗24047.28元。被告人杨加敏于2017年2月13日到织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主动退赔了骗取的全部织金县新农合医疗保险基金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织金支公司大病医疗补偿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加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被告人杨加敏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胡某、高某、熊某1、王某、陈某、赵某、熊某2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织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织卫计呈[2016]51号文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公司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杨加敏提交给织金县合医办虚假的山西医科大学关于“杨加敏”出院证、病例资料、住院费用清单等系列住院材料、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杨加敏”的个人账户明细账查询、贵州织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杨加敏”的个人账户明细账查询、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证明、情况说明、收条及织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加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伪造材料的方式,骗取国家新农合补偿金和人寿保险大病医疗补偿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者管制、并处或者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杨加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手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加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琴 微信公众号“”